李立华律师亲办案例
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李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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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小矛盾,被害人到被告人家对被告人及其妻子进行殴打,被告人用菜刀将被害人砍成轻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李立华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害人有过错,但是根据案情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故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赔偿并取得辩护人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1年。


                               辩护词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黑龙江惠园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胡**本人同意,指派李立华律师担任被告人胡**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胡铁军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胡xx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胡xx 从轻处罚。


案件的起因是被害人酒后到被被告人家殴打被告人及其妻子时候,被告人随手拿起一把菜刀将被害人砍伤致被害人轻伤,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胡xx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立即让其儿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防卫的性质,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属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 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胡xx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殴打,被告人胡xx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被告人从到案到审判阶段供述稳定,又当庭认罪,可见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被告人胡xx系初犯、偶犯,对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胡xx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胡xx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胡xx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胡铁军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胡铁军从轻量刑。


                                                     辩护人李立华律师


                                                                                                             201387

法院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管制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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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立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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