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为出卖方的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的时候,往往没有取得预售楼许可证就将尚未建成商品房出售给用户,到交付房屋的时候开发商往往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交付房屋,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民事起诉状
原 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
被 告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 xx号。
不动产所在地:xx市xx区
请求事项
1、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两份《房屋认购协议》无效。
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xxxxx元,利息损失月利 赔偿损失 xx元,合计xxxxxx元。
3、要求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位于xx市 房屋认购协议(x楼x单元xx室xx平方米和xx楼xx车库xx平方米),虽然名称为房屋认购协议,但是该认购协议内容完全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属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定交纳了购房款,因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认购房屋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欺骗原告购买其出售的房屋,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开庭审理中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其他请求原告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