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杀父,牵连子,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摘要:
2012年x月xx日在xxx市xxxxx村xxx家仓房内,xxx与丈夫被害人xxx在修理鸡架时,因xxx不堪xxx经常打骂及其不偿还贷款,二人发生争吵,xxx用锤子打击从鸡架往外爬的xxx头部数下后,致xxx当场死亡,被告人xx在得知其母亲将其父亲杀死后为帮助其母逃避法律制裁,与xxx商量后,将xxx拽至仓房外四轮车下,伪造xxx袖长时被四轮车砸死的事故现场,并清理了现场血迹等痕迹,烧毁衣物等物证,将清理的锤子扔到xxx村水稻地里。2012年x月xx日二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x月xx日经xx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后,调阅了刑事卷宗、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重罪故意杀人罪,但构成轻罪够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辩护成功极有可能从轻判决或者缓刑。
黑龙江省xxx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xxx,女,
被告人xx,男。
本案由xxx市公安局侦察终结,以被告人xxx、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x月xx日向xxx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院于2013年x月x日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2013年x月x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偿侦查,侦查机关于2013年x月xx日补偿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x月xx日、2013年x月xx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x月xx日xx时许,在xx市xxx村xxx家仓房内,xxx与丈夫xxx被害人在修理鸡架时,因xxx不堪xxx经常打骂及其不偿还贷款二人发生争吵,xxx用锤子打击从鸡架里往外爬的xxx头部数下后,致xxx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xxx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xx在得知其母xxx将父亲杀死后,为帮助其母逃避法律制裁,与xxx商量后,将xxx拽致仓房外四轮车下,伪造xxx修车时被四轮车砸死的事故现场,并清理了现场血迹等痕迹,烧毁衣物等物证,将清理的锤子等相关物证扔到村水稻地里。
经侦查,被告人xxx、xx于2012年x月xx日被公安机关在xxx市xx镇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在xxx故意杀害xxx后帮助其毁灭、伪造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xxx
二〇一三年x月xx日
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李立华律师为被告人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项(13)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帮助犯,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系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xxx和被害人是被告人xx的母亲和父亲,当被告人xx知道母亲将父亲杀害后,是选择报案还是选择隐瞒,这对于一个孩子来讲是非常艰难的选择,被告人xx选择了隐瞒,这也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做法,可责难性不大,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也有体现,所以被告人的选择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可责性不大,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在归案前刚刚成年没有任何社会经验,对处理问题上没有任何经验,尤其是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更是没有心理准备,被告人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是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帮助母亲伪造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虽然帮助母亲伪造了犯罪现场,但是当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供述稳定,没有翻供现象,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没有给侦查机关侦查案件带来阻碍,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要小。
6、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项(16)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立华2013年11月1日
黑龙江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
辩护人xxx。律师
被告人xx,男。
辩护人李立华,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x月xx日xx时许,在xx市xxx村xxx家仓房内,xxx与丈夫xxx被害人在修理鸡架时,因xxx不堪xxx经常打骂及其不偿还贷款二人发生争吵,xxx用锤子打击从鸡架里往外爬的xxx头部数下后,致xxx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xxx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xx在得知其母xxx将父亲杀死后,为帮助其母逃避法律制裁,与xxx商量后,将xxx拽致仓房外四轮车下,伪造xxx修车时被四轮车砸死的事故现场,并清理了现场血迹等痕迹,烧毁衣物等物证,将清理的锤子等相关物证扔到村水稻地里。
被告人x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在xxx故意杀害xxx后帮助其毁灭、伪造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不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从轻辩护意见:1、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案件的发生是由于两人在相处和共同生活过程中,没有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导致,系家庭内部矛盾所引发,属临时起意的激愤伤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建议对被告人xxx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从轻辩护意见:1、被告人xx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项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帮助犯,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系夫妻关系,2012年x月xx日xx时许,在xx市xxx村xxx家仓房内,xxx与丈夫xxx被害人在修理鸡架时,因xxx不堪xxx经常打骂及其不偿还贷款二人发生争吵,xxx用锤子打击从鸡架里往外爬的xxx头部数下后,致xxx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xxx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xx在得知其母xxx将父亲杀死后,为帮助其母逃避法律制裁,与xxx商量后,将xxx拽致仓房外四轮车下,伪造xxx修车时被四轮车砸死的事故现场,并清理了现场血迹等痕迹,烧毁衣物等物证,将清理的锤子等相关物证扔到村水稻地里。被告人xxx、xx于2012年x月xx日被公安机关在xxx市xxx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证实:
(略)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仅因家庭矛盾,便持足以致人死亡的铁锤,向毫无任何防备的被害人xxx头部打击,致被害人xxx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应在十年以下对被告人xxx处以刑罚,经查,被告人xxx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所提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案被告人xxx系故意杀人犯罪,并致被害人xxx死亡的后果,但系家庭矛盾引发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亲属要求法院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被告人xx为帮助xxx逃避法律制裁,与xxx伪造现场,清理血迹,烧毁衣物等物证,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查,被告人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此次犯罪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另外,被害人xxx的亲属亦要求法院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根据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xx归案后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xx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院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x
案件引发思考:
家庭矛盾应当及时解决,日积月累矛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一旦爆发就有可能酿成惨祸,案发后对于一个孩子来讲如何处理,不告发吧,对不起死者,告发吧母亲就面临着牢狱之灾,可伶的孩子选择了救母亲保活人,殊不知这样做自己也触犯了法律,现在父亲死了,母亲蹲大狱,好好一个家庭就此破碎,好在法院判决孩子缓刑,可是今后孩子怎么生活……